浙财农[2000]18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03
摘要: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189号        2000-08-03


绍兴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请示》(绍市财农[2000]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厅浙财税政[1999]8号浙财发电[1999]10号文件精神,对“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08月03日

标签: 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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