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2000]189号 2000-08-0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购买商品住房契税适用税率的请示》(绍市财农[2000]2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厅浙财税政[1999]8号、浙财发电[1999]10号文件精神,对“从1999年8月1日起,对我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减按1.5%执行”的适用范围是:承受房产行为发生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首付款也是在1999年8月1日后支付。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购房行为不能按1.5%税率计征契税。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08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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