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所[2009]5号 2009-3-2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两个服务”的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今年企业所得税统一按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不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9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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