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和蚌埠市地方税务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涉及纳税人的主要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销售完工开发产品收入、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不含保障房收入),统一按照2%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本月申报的各类收入和适用的预缴率,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本月预缴的所得税本期金额和累计金额。 三、年终汇算清缴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保障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改房等)必须附送有关部门批准开发、销售的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一律按销售非保障房的规定执行。 四、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经汇算清缴需要退税(抵缴)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审核或评估后确认。对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并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的,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汇算清缴: 1、开发项目位于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 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于3%。 五、上述条款,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7月3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