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新增和调整部分资源税应税品目及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财税政[2018]44号 2018-6-27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法[2022]8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及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22年11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部分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通知如下: 一、锰矿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 0 1 8年7月1日起,对锰原矿按2%的税率从价计征资源税。 二、地热水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017年12月1日起,对地热水按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的税率从量计征资源税。取用地热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三、矿泉水资源税适用税率 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矿泉水按省辖市8元/立方米、县(市)5元/立方米的税率从量计征资源税。取用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仍按照规定办理取水许可,取水量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水利厅 2018年6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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