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1999]54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4
摘要:具体即征即退办法:一般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同时报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将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退还给企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9]545号            1999-02-1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法定17%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由国税部门实行即征即退。具体即征即退办法:一般纳税人在每一纳税期十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同时报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将实际税负超过6%部分退还给企业。

  附件:财税字[1999]273号 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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