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对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311024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涉税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202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所得发〔2022〕62号),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实施机制的具体要求。我省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完税凭证查验服务机制 省税务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已于2023年6月28日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服务工作的通告》(豫税通告〔2023〕2号),自2023年7月20日起联合开展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有关服务工作。同时,《河南省保障税收服务发展条例(草案)》已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市场监管部门应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纳入,并提交至省人大审议。 二、打通数据壁垒,健全信息线上查验机制 省税务局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线上便捷查验机制,采取信息共享查验模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后,税务部门及时将关键信息交换至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系统自动比对申请人录入信息与税务部门交换信息的一致性。通过一致性查验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查验结果异常或无法当场完成查验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应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将相关信息反馈至税务部门。 三、开展纳税信用协同共治,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落实落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规〔2019〕860号)相关要求,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个人在办理股权变更填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时,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 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恳请您一如既往关心和支持我省税收事业高质量发展,并对我局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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