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37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1号 1998-05-14 李洪信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利用废纸、节约能源、降低污染、保护环境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具有国家对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造纸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纸,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造纸企业生产出口纸实行“免、抵、退”办法,按现行9%的退税率予以退税。 二、增值税是中性税种,不具备特殊调节的功能。同时,它还具有严密的进项税额抵扣的链条机制,如果在进口环节减免了增值税,将造成抵扣链条的中断或不完善,这样在前环节少征或免征的税款,将在销售环节补征回来,从这个意义上讲,减免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并没有实际意义。并且,废纸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商品,主要目的在于避免夹带“洋垃圾”进口,因此,也不宜对此类限制进口的商品给予减免进口增值税的优惠。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36 财政部 1998年0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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