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税[2023]856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8-29
摘要:省财政厅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违规违法骗税和相关乱收费问题线索,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机制举措,确保当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受理,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税费征缴秩序。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落细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税费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23]856号          2023-8-29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财政局,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吉林省梅河新区税务局(梅河口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

  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是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民营经济主体发展,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举措,着力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解决急难愁盼问题。近期,国家密集出台8个公告优化完善10项税费优惠政策,我省按照国家授权顶格配套出台2项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为确保各项政策在全省快速落地落实落细,推动市场主体应享尽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掌握政策内容,精准落实政策要点

  (一)国家政策。国家本次集中出台的政策,主要是优化完善已有的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执行期限统一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其中优惠力度加大的有两项政策,一是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二是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提高为每户每年20000元。各级财税部门要精准掌握政策执行时限和变化情况,抓好政策落实。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3.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1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4.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5.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6.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所得税政策,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7.对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0万元(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8.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9.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授权地方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调整为统一减半征收(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扣减限额,由每户每年12000元调整为每户每年20000元(详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二)我省政策。对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优惠,国家确定扣减相关税款限额标准和最高上浮比例,授权各省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上浮比例,我省确定按国家授权最高比例顶格执行。

  1.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相关税款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每人每年扣减相关税款9000元(详见吉财公告2023年第44号)。

  2.我省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相关税款24000元;我省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的,每人每年扣减相关税款7800元(详见吉财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落实落细税费政策,确保政策红利直达快享

  各级财税部门要进一步提升站位,深刻领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将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主动作为、协同作为、高效作为,把该减的税减到位、把该降的费降到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凝聚工作合力,推动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快速精准落实好。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依托税务机关政策执行风险防范体系和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聚力打通政策执行“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红利精准落实到守法经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手中。

  三、严禁违规征税收费,加强涉企征税收费监督管理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涉企征税收费监督管理,严禁提前征缴未达征期税费、擅自扩大税费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越权或违规设立征收非税收入项目等行为;坚决杜绝“自买自卖”国有资产、将非财政资金以非税收入名义缴库等各类虚增财政收入、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向市场主体强制或变相摊派等加重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政策调整文件及时更新目录清单,按季核实目录清单政策依据等内容,切实提高目录清单准确性、时效性。省财政厅已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受理违规违法骗税和相关乱收费问题线索,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机制举措,确保当地相关投诉举报线索及时受理,进一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税费征缴秩序。

  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推送,助力政策落实落地

  各级财税部门要围绕确保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为纳税人缴费人普遍所知、普遍所用,着力强化政策宣传辅导。要细化制定宣传解读方案,依托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用好线上线下各类宣传渠道,开展高频次、立体式、多维度的宣传解读。税务部门要通过纳税人学堂、上门辅导、专题宣讲、视频培训等渠道,通过“税企直联包保服务”等方式,加强针对性政策辅导。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做实征管基础信息,完善纳税人缴费人标签标识。依托电子税务局及时筛选符合优惠政策享受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名单,不断提升推送政策准确度,实现“政策找人”“政策上门”。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3年8月29日

标签: 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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