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条件及认定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分为“名特优新”四类,采取定期开展选拔认定、建立数据库,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种类型。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遴选、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分类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认定后进入“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数据库。 二、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采取基础标准与入库标准全省统一、分类认定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的原则,以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规划。 (一)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遴选。但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士兵、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1.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一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二)入库标准。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 (2)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3)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 (4)其他经属地镇街、社区,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2)从事本县(市、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3)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 (4)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执着坚守、长期经营,具有较强专业能力,主攻某一特殊客户群体或产品线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2)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县级及以上技能荣誉,或入选县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的; (4)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5)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生产执行国际、国内、行业标准,或是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6)其他经民宗、文化旅游部门基于民族宗教、文化品牌等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优质”类的。 4.“新”即“新型”个体工商户。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1)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以及从事其他小众、新兴业态的; (2)从事信息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 (3)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新兴行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4)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三、分类认定 (一)认定方式。 1.自愿申报认定。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引导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完成自主申报、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完成分类入库。 2.政府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县两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例如:具有鲜明区域特色和文化背景,取得社会大众普遍认可和广泛信誉的产品、技艺和服务的传承人,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明专利持有人等,依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定意见入库。 在分类重点培育实施初期,各市、县(市、区)可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为分类名录库打好基础。同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扩大典型事例宣传,增强分类培育措施的含金量和吸引力。 (二)认定比例。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符合分类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名特优新”四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一个市可以重点培育其中的一类或几类。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各市、县(市、区)要坚持成熟一批入库一批的原则,逐步实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入库数量饱和。 (三)认定机制。 1.认定来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来源有两个,一是个体工商户主动申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二是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推荐确定。 2.认定时间。个体工商户分类认定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进行。当年9月底前完成申报,10月底前完成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确定下一年度“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录,12月底前统一完成数据归集入库。 3.认定程序。“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本地区入库标准进行认定或组织推荐。 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进行审核,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可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入库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取消入库资格。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入库数据后,将数据按时交换至省级分类名录库。 推荐认定的:除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外,发挥市、县(市、区)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组织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形成名单。 四、有效期限和中期评估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自入库次年1月1日起算。有效期内可以“免申即享”相关培育政策。入库个体工商户应当每年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定期开展中期评估。出现不符合入库标准的情形,移出名录库,按照5%总量计算的剩余名额作为下一期入库的数量。 有效期内,认定部门应每年定期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分类入库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入库。在入库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一)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二)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 (三)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 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入库资格和入库结果的,移出名录库,自移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附件3 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并通过“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汇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试点阶段,我省全面夯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数据,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标签体系,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做好与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库对接准备工作。 一、数据汇聚 归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所需的市场主体、经营异常等市场监管数据,对接税务、社保、金融、司法、法院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 二、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实现,按照分型规则,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中抽取个体工商户基本数据和分型指标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交叉比对,对入库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与现有小微企业名录共享查询入口和异议申诉处理渠道。 省分型数据库由各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汇总形成。 三、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为新建数据库,基于市场监管总局建设的“个体工商户发展服务网”实现。建立畅通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渠道,采取网上填报、现场申报等多种方式,收集个体工商户申请。根据数据指标,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联席会议审查后,报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抽查、市联席会议复审,形成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省级分类名录库由各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数据汇总形成。 四、数据汇总上报 省市场监管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归集汇总上报数据。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使用方法等有关内容,将在系统建成后及时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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