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款征收方式适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22号 1997-01-15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商洛地区旅游公司商州加油站税收征收方式问题的请示报告》(陕国税函([1997]00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1、69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其税款征收方式。适用定期定额税款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按期如实申报。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60号)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88]国税征字第024号)的规定确定的定额幅度不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对超过定额部分可以按偷税论处。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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