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 2024-02-08 为扎实推动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深入推进专业服务领域开放改革,支持鼓 励境外人员来京创业就业,为境外人员提供便捷的税务师考试服 务,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2.0版)》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2月8号 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 自由贸易试验区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和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 验区对境外人员开放职业资格考试目录(2.0版)〉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发[2022]36号)的规定,在北京市内面向境外人员开放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工作的境外专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的境外人员指外籍人员,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第三条 境外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的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 明其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学识和能力的证明,在北京市区域内有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受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对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和检 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受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委托,负责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资格审查、证书发放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报名与考试 第五条 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与境 内考生实行统一考试的评价方式。统一考试标准、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制发证书。 第六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外人员,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北京市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 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 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 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境外人员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视同国内从业经历。 第七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填写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批)表,并按报考有关规定向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境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境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 (二)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三)外籍人员有效护照、签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境外人员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通过邮寄或者指定方式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表单及资料。 第九条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负责对境外报考人员进行资 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上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放准考证。境外报考人员按照准考证标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条 境外人员参加考试时,须携带报名时所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使用规定的考试文具,并按照要求进行作答。 第十一条 境外人员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应遵守考试纪 律和有关规定。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税务师资格考试设置《税法( 一)》《税法( 二)》 《涉税服务实务》《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5个科目。每个科目考试时间为两个半小时,成绩满分为140分。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 由中国注册 税务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 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境外人员)》 (以下简称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按规定办理北京市职业资 格证书核发手续,并将获取证书的外籍人员名单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第十六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 人员,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境外人员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 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境外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及相关规定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取消登记,收回其职业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及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境外人员在北京市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收费标准参照境内考生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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