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科通[2017]178号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7-12-29
摘要: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科通〔2017〕178号                2017-12-29

各市、自治州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经济发展局,仁怀市、威宁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特制订《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税 屋附件:《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科学技术厅 贵州省商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9日

  附件

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加快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条 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组成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日常工作;承办认定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具体业务认定范围详见《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贵州省所辖行政区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0天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由商务厅予以确认。

  (六)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行政处罚记录。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自评。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准备申请材料。

  (二)注册。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认定工作网”(以下简称“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和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注册过的企业不用重新注册),完成注册。

  (三)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向办公室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

  (四)初审。办公室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视情况委托市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五)审查认定。办公室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选择5-7名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在认定机构单位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无异议的,办公室印发认定文件,并将认定的企业及有关情况通过“技先平台”备案,同时上报认定文件和备案函。科技部火炬中心给予认定企业备案编号。

  第四章 跟踪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认定之日起有效,已认定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每年4月30日前在“技先平台”提交本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内容资料进行报验,逾期不参加报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自动失效。同时,已认定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并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加盖企业公章)至办公室,由认定机构重新进行核实,核实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重新核发备案编号和认定文件。

  第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应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需要重新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并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逃避缴纳税款、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参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认定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认定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会同商务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范围(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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