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政办发[2024]2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9-14
摘要: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依法开展家庭农(牧)场注册,并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对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24〕25号        2024-09-14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已经2024年9月14日十二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试行)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水平,完善利益分享机制,更好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为推动高原特色农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激励政策。

  一、激励方式和对象

  1.激励方式。自治区在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达到奖补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自主申报、材料审查、组织评审、公示公告、兑现奖补”程序给予奖励(奖补条件及标准详见附件,下同)。

  2.激励对象。支持经营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的农牧业产业化自治区级及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含注册在藏并开展农牧业产业化生产经营活动,且达到西藏自治区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其他省(区、市)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自治区级及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专合社(联合社)〕;自治区级及以上家庭农(牧)场(以下简称家庭农场)。

  二、激励龙头企业提质升级、做大做强

  3.支持龙头企业创建。围绕高原特色农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涉农生产加工销售企业,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按照相应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4.鼓励龙头企业扩大规模。对龙头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农畜产品标准化和规模化原材料生产基地、休闲农业基地,单次投资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对新增自动化生产线、智能化分装线,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淘汰落后产能,形成固定资产,单次投资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5.支持龙头企业提质增效。鼓励龙头企业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系列产品、开拓市场渠道等方式,不断提升农畜产品附加值增加企业效益,带动农牧业产业发展,对年度内企业涉农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幅度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6.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加大龙头企业原材料、辅料(用于区内生产、加工)进藏、农畜产品出藏支持力度,对一个年度内,区外原材料、辅料进藏和区内产品出藏境内运费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7.支持龙头企业创新发展。鼓励龙头企业围绕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各环节,开展原创性、增效型科技研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高原农畜产品资源深度开发、高新技术推广应用。对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对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数字化转型、两化融合贯标龙头企业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8.推广绿色有机发展。支持龙头企业推进农畜产品有机认证,对农畜产品获得国家有机认证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对成功通过CAQS-GAP认证、建立质量安全生产自检站(实验室)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9.引导龙头企业联农带农。鼓励龙头企业发挥产业链引领带动作用,联合专合社(联合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分工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组建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农牧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鼓励龙头企业扩大吸纳农牧民就业,促进农牧民增收。对种养型农畜产品类企业、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带动农牧民增收户数达到奖补条件的,分别按照相应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三、激励专合社(联合社)提质增效、联农带农

  10.支持专合社(联合社)创建。鼓励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规范设立、规范管理、规范运营,并积极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专合社(联合社)。对首次成功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专合社(联合社)的,分别按照相应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11.支持专合社(联合社)提升效益。对年度经营收入达到奖励条件的,分别按照相应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对开展种植业、养殖业生产托管服务达到奖励条件的,分别按照相应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12.支持专合社(联合社)转型升级发展。鼓励专合社(联合社)建立农产品质量标识制度,开展农产品质量认证,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对农畜产品获得国家有机认证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鼓励专合社(联合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开办与之独立核算、产权关系明晰、分配利益合理的公司。对成功开办公司,营收较上年度营收增加显著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四、激励家庭农场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13.支持家庭农场创建。鼓励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依法开展家庭农(牧)场注册,并积极创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对首次成功认定为自治区级家庭农场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14.支持家庭农场专业化发展。引导从事同类农产品生产的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鼓励家庭农场牵头或参与组建专业合作社,带动其他农牧户共同发展。对年销售收入达到奖励条件的,按照奖补标准额度给予奖励。

  五、激励措施落实保障

  15.开展绩效评价。奖补资金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农业农村厅设定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并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自评,自评结果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适时开展奖补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和预算安排挂钩。农业农村厅、财政厅根据政策执行、绩效评估情况,对奖励条件和标准(详见附件)进行动态调整。

  16.严格评审兑付。农业农村厅于每年5月份牵头组织对上一年度的奖补开展评审。财政厅根据评审结果将奖补资金下拨至相应地(市),由地(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具体负责奖补资金兑现。本若干举措与自治区其他部门制定的重复、同类奖补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虚假申报或协助虚假申报奖补资金的主体取消主体已认定的称号,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7.严明奖补资金使用。奖补资金只限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条件,以及技术培训、良种引进、饲草料购买、废弃物处理等支出;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工作经费、人员工资(津补贴)、年终绩效奖金、机构运转等与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无关的支出。

  18.有序推广落实。鼓励各地(市)、县(区、市)参照自治区激励举措,出台相应的激励措施,加大对本级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构建形成分级承担、共同发力的激励政策体系。

  本若干举措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税 屋附件:西藏自治区关于促进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奖补条件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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