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财税政策汇总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9-06-08
摘要: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注:与财税(2007)61号文基本相同。都是允许将搬迁收入扣除重置成本后, 净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且有5年期限。-何)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9]118号 发文时间: 2009-3-12 实施时间:2009-3-12 ...



                                       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
                                                         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5.8.15      文号:财企[2005]123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因城镇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搬迁而收到政府给予的相应补偿款,其有关财务处理规定不明确,不便执行。为此,现就有关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
  (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
  (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收到的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及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实务中,搬迁补偿会用来购置新的机器设备、房屋、土地,但该文却没有明确。财税(200761号文说,可以用,搬迁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和安置职工费用,其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内结算缴纳。并且允许重置资产计提折旧和摊销。但该文只说的是纳税处理,没说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的难点是重置资产与结转专项应付款的关系,如果两文结合,可否理解重置资产应结转资本公积,但税上可以抵扣。具体处理见我61号文的注解
61号文与国税函(2003115号文对外资企业的规定不同。主要是115号文要求重置资产的,要将补偿款的结余冲减重置固定资产价值,并且,这个结余只是补偿收入扣除拆迁费用的,不含重置资产支出。如果重置的不是与原来同类的资产,则还不能冲减重置价值,而要直接将补偿款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交税。
问题是:61号文发布后,对于外资企业适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2003]115号    发文日期:2003-1-29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汕尾健生鲍鱼有限公司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2]321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搬迁而所取得的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人员来到该县国税局税收管理办公室询问:该企业在填报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对企业因旧城改造搬迁,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如何纳税存在疑问。接待人员经进一步了解,得知该企业在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75万元后,租用了其他企业的厂房,支付租赁费、搬迁费等计1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价;企业搬迁后不再重置与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固定资产的,应将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未发生重置固定资产行为,只是租赁其他企业厂房,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搬迁、租赁费用,因此,对该企业所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应就扣除搬迁、租赁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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