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5]367号 1995-09-14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最近,在贯彻新税制过程中,一些分局提出了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政策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对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增值税按6%的征收率征收,其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则不能抵扣。 二、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单独核算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是分别按出口、地产地销和内销三项销售收入比例分摊还是只按地产地销、内销两项销售收入比例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58号通知精神,对上述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分别按出口、地产地销、内销三项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 三、关于如何确定企业能够单独核算内销货物和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问题分局在执行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深税联发[1995]29号文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生产的出口货物如果全部采用进口料件,而国内销售的货物主要采用国产料件的,其生产国内销售货物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可全部作为国内销售货物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 (二)企业生产内销货物采用进口料件,海关在进口环节征收的增值税可全部在国内销售货物作进项税额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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