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减免邮政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发[2006]20号 2006-03-07 税屋提示——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支持邮政企业发展,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难的现状,依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免征邮政企业2006年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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