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规定,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农业生产者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艺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豫国税发[1995]270号) 依据上述规定,茶叶场生产的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免征增值税。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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