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征[1995]21号 1995-09-20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税务分局,省局直局单位: 随着电子计算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开发运用,以电子计算机开具普通发票(以下称“机外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不断增加,但目前有的企业使用“机外普通发票”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批准,擅自设计发票格式;有的没有套印发票监制章。为了进一步规范机外普通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要对现有纳税人(包括“三资企业”,下同)使用机外普通发票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停止使用。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底。 二、机外普通发票必须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直接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使用的机外普通发票,报经当地县(市)国税局批准,可按国税发[1994]084号通知执行。 三、使用机外普通发票的企业必须配有电子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并按月将开具后的存根联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备查。 四、需要使用机外普通发票的企业单位应使用原省税务局制定的《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的式样向县(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县(市)国税局批准后方可使用。机外普通发票未经省局批准不得出省印制。 五、企业单位由于业务上的特殊因素,省通用发票样本的式样确无法满足其业务需要的,可由其自行设计制作模拟样张,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六、各县、市国税局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具体管理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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