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口径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314号 1997-06-17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及税收入库统计口径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84号)(以下简称京地税企[1996]284号)下发后,各区、县局,各分局根据通知精神,对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收入库及统计口径进行了调整。鉴于目前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的依据有所变化,经市局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由投资者(自然人)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时,均视为“私营企业”。 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应按上述原则进行审核,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严格区分。 二、京地税企[1996]284号文中,除关于视为“私营企业”的划分按本通知一款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款均适用并继续执行。 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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