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35号 1997-08-14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今年内各基层局要有针对 性地选择5至10户个体经济户(包括市局建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建帐户)进行建帐试点。并积极做好建帐指导工作,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推行。 二、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到各地帐证发行处购领帐簿、凭请。其中个体工商户专用表“会计报表封面”、“资产负责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购领。个体户设立帐户,启用帐簿时应事先送主管税务机关审验盖章(审验印章式样附后),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不得随意更换帐户、帐簿。 三、个体建帐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帐、分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帐等,并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及《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检查,强化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 四、在积极推行建帐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个体户定期定额的征收管理。通过建帐和典调,掌握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的个体工商户收入状况,适时调整定额。对定期定额户在核定期内的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30%而不及时如实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通知要求,各征收局应于次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建帐总结和“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表”个体私营业户建帐试点情况表“、”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表“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表样附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四日 税 屋附件: 1.个体建帐户帐户、帐簿审验印章式样说明(略) 2.个体私营工农业建帐情况表(01)(表格略) 3. 个体私营工农业建帐试点情况表(02)(表格略) 4.个体私营经济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表(03)(表格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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