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国税发[2003]134号 2003-08-0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2]804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福建省××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式样的通知》(闽国税函[2003]75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于今年8月1日开始启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CTAIS上发票类别为“粮食收购发票”,发票代码:22121。该发票分两种,均采用我局新版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统一印制,第一种为四联单(字轨:国税粮购万(4)),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抵扣联(绿色),第四联记帐联(红色)。第二种为三联单(字轨:国税粮购万(3)),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其中:第一联存根联(黑色),第二联发票联(棕色),第三联记帐联(绿色)。成品规格为:10cm×19cm。今后凡从事粮食收购经营业务,都必须使用《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不得以其他发票替代。 特此通知。 附件: 1、《厦门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式样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