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厦国税发[2003]177号 2003-11-25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1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情况,补充几点要求,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特别是在新旧机制交替过程中,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要切实做好对所辖出口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要督促出口企业加紧收集退税单证,及时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手续,及时做好报关单电子数据的核对和报送工作,以保障相关电子数据的及时到位。单证、信息齐全要及时进行申报退税,进一步提高退税申报速度。 三、要切实做好出口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退税申报的集中将带来退税审核工作骤然加重,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合理配置人力和物力,进一步提高审核工作效率,群策群力,加快出口退税审核进度,确保2003年12月31日之前已申报的退税单证在年内全部审核完毕。在加快审核的过程中要注意把好审核质量关,不得因加快审核速度,而放松审核要求,降低审核标准。 四、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出口企业2003年出口退税申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协助解决,推动企业尽快收集单证,加快办理退税申报,同时,为了分析可能产生的问题,以便尽早做好应对准备,要尽快对所辖出口企业2003年的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调查情况填写《2003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调查表》(附表一)和《2003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调查表》(附表二) ,于12月5日之前上报市局(进出口处)。 附件一:国税发[2003]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的通知 附件二:《2003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调查表》(附表一) 附件三:《2003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调查表》(附表二) 附表一 2003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美元 万元
填表人: 局长: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表二 2003年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单位:万美元 万元
填表人: 局长: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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