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5]131号 2005-05-10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关于技术进口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5]4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技术进口所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程序,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外[1999]00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执行办理时限,进一步提高报批效率。 二、对于外国企业委托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三、各局在受理上述减免申请时,如对商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