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173号 2006-07-10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93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采集的车辆价格信息是总局确定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重要依据,各地对此项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 二、各地要认真学习《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按照《办法》规定的填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专人认真采集、整理、审核、传输,保证车辆价格信息采集质量,防止漏报、错报情况的发生。 三、请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于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每月4日前,将汇总审核无误的车价信息电子文件上传至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为确保数据的安全,拟采用国税信箱的方式(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六年七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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