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04号 2006-07-2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2年7月1日起《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款涉及的印花税优惠规定继续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保护基金公司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二、对保护基金公司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与证券公司行政清算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保护基金公司接收被处置证券公司财产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对保护基金公司以保护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对与保护基金公司签订上述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07月2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