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10]584号 2010-09-15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印花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10]7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供水、供气(汽)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不能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销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规定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