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明确将从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资企业开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1月4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一文,进一步明确: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上述政策有利于为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值得相关纳税人关注。 关注点一:纳税主体 关注点二:纳税义务时间 关注点三:计税依据 关注点四:有关减免规定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