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保税合同于2010年8月5日执行完毕,实际进口价值17375.40美元,实际耗用进口材料114.68美元,余料作内销补税处理。海关通过估价认为部分料件单价较低,应按综合市场平均单价进行调价补税: 2、二极管10000个,原单价0.0115美元,调价后单价0.03美元; 3、发光二极管38000个,原单价0.0436美元,调价后单价0.08美元。 总共多调金额30989.20美元,多缴进口增值税35719.31元。现在主管税务局要求多缴税款不予抵扣,我公司认为海关有权利进行调价补税,并出具合法的专用缴款书给予企业抵扣。为企业把税款交给国家又不给予抵扣,造成经济损失,难以承受。请问保税进口料件调价后进行内销补税多交部分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规定,纳税人的偷税手段如属账外经营,即购销活动均不入账,其不缴或少缴的应纳增值税额即偷税额为账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抵扣账外经营部分中已销货物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已销货物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销货物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购货的进项税额-账外经营部分存货的进项税额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进口料件进行内销,从海关取得的调价后补缴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对其补缴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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