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4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40%,B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M公司的60%股份,由于双方持股比例接近,公司治理屡屡引发矛盾,因此A公司萌生去意,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B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09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2000万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股权转让完成后,M公司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A公司转让方案有四个。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第三种方案:先分红,然后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再转让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10000-5000=5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为5000×25%=125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250万元。 当然该方案中,不分红而是以未分配利润以及盈余公积全部转增资本,再行转让股权,最终结果是相同的。同先分红的方案比较只是股权转让资金由M公司出,还是由B公司出的区别。 第四种方案:清算性股利 因此,M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约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可以优先分红,只至5000万元为止,以后公司取得利润,B公司再进行分红。因为公司有股息红利5000万元,因此约定A公司可以全部分走,A公司分红5000万元后,股权转让价格变为12000-5000=7000(万元)。 2500万元盈余公积再转增资本,转增后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4000+2500×40%=50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为7000-5000=200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2000×25%=500(万元),比较起第一种方案节税1500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节税1000万元,比较起第三种方案节税750万元,节税效果非常明显。 方案实施风险 还有一种观点是,这里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是指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如果这样理解,那么本方案中A公司持股比例40%(即4000万元)以上分红部分将被税务视为投资的冲回,不认同为股息红利所得,则本方案部分不能得以实现。但是如果这样理解,在道理上也有不通之处,即使是A公司超持股比例分红后,由于M公司不再有利润可分,如果B公司理解为转让股权,则丧失了以先分红或转股而少缴税的权利,即A公司超分红部分已经缴纳过税款,理应在分红时享受免税政策,由于A公司的超分红,永远的丧失了这个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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