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条款废止] 淮地税规[2011]2号 2011-08-3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适用对象 (一)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未办理营业执照,从事临时生产经营的个人。 二、征收率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为0.6%; (二)制造业为1.2%;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0.8%; (四)交通运输业为0.6%; (五)饮食业为1.4%; (六)服务业为1.4%; (七)娱乐业为2%; (八)其他行业为1.4%。 三、[条款废止]其他事项 (一)出租车行业涉及个人所得税,市区(包括淮阴区、楚州区)按每辆6元/月征收,涟水、洪泽、金湖和盱眙县自行确定征收标准。 (二)《淮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等问题的通知》(淮地税发[2010]32号)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下列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按照工程价款的1.2%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款修改为:“未能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建筑安装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申请开具发票时按工程作业价款总额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款修改为:“对未办理税务登记从事建筑安装作业的单位(不含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在申请开具发票时按工程作业价款总额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企业未取得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一律实行核定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工程作业价款总额的0.8%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江苏省淮安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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