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送达公告 沪地税六稽公〔2012〕2号 上海奔红广告有限公司: 一、违法事实 违法事实二:经检查你公司签订的两份《上海市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ongerad2009-06-04-01、longerad2009-06-04-02),该两份合同签订日期均为2009年6月,合同金额合计84万元,你公司未按规定对该两份合同贴印花税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少缴印花税42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397.72元。 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2,741.88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追缴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913.96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8]25号)规定,追缴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73,11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的规定,调增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2,772.84元,追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693.21元;调增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1,467,931.14元,追缴企业所得税367,530.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滞纳税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其中:营业税滞纳金20,446.9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1,431.28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5,648.13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事项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9号)文的规定,加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滞纳金204.47元, 针对违法事实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按万分之五税率追缴印花税42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已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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