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报、管理政策4个。 其中: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是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居民企业。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等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计算。 但国有邮政企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总分机构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不实行本办法;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以及上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实行本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按本办法计算有关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境外分支机构。 办法同时明确了税款预缴、汇总清算等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起,将2011年第64号公告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第二条“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第2项“纳税人名称”改为“总机构名称”;第8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额”;第9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工资额”;第10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资产额,不包括无形资产”;第13项“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改为:“填写基期年度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及当期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和分配税额的合计数”。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对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4)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上述(1)的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二级分支机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7号),重新明确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布在全国各省、市的31家二级分支机构名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250号)公布的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五、其他政策3个。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内部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12]13号),对各级税务机关从特别纳税调整工作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职责、权限、程序等提出了要求,并规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增税种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9号),明确:经中日双方主管当局代表经过协商,从2012年12月4日起,将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方新增加的重建专项所得税(thespecial income tax for reconstruction)和重建专项法人税(the specialcorporation tax forreconstruction)。这两个税种是日本根据其国内相关法案设立,分别以中日税收协定中税种范围条款日方所列的所得税和法人税为税基,且与其实质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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