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个人所得税应加强监管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柏舜梅 人气: 时间:2013-03-07
摘要:江苏省某银行成立于2007年10月21日,主要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常熟市地税局稽查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该单位检查所属期间的账簿、记账凭证...

    江苏省某银行成立于2007年10月21日,主要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常熟市地税局稽查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该单位检查所属期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及代扣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实地检查。发现以下违法事实:

    1.该单位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将房贴、车贴及部分奖金计入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扣未扣2010年“工资、薪金”税目个人所得税165362.76元,2011年“工资、薪金”税目个人所得税105134.89元,共计270497.65元。

    2.该单位2010年、2011年推广产品时发生赠送客户礼品支出分别为21万元、18.6万元,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应扣未扣2010年“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4.2万元、2011年“其他所得”税目个人所得税37200元,共计79200元。

    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的相关规定,责成该单位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349697.65元补扣入库。

    该单位在检查过程中明确表示愿意配合税务机关限期将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补扣入库。依据税收征管法等的相关规定,对该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174848.83元。

    近年来,金融业快速发展,带动该行业从业人员收入增长较快,部分金融企业由于对税法了解不够,造成漏缴税款,或纯粹是为逃避缴纳税款而人为隐瞒收入,都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对此,笔者建议:
    1.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税法遵从度。从检查中反映的情况来看,目前企业对个人收入哪些所得要扣缴纳税、哪些收入可以扣除、如何计算等问题还不是十分清楚。因此,仍应大力开展个人所得税的宣传工作,通过宣传,使广大纳税人了解、掌握个人所得税法,取得纳税人对个税工作的支持,保证个税的正确贯彻执行,提高税法遵从度。

    2.进一步推进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和源泉扣缴工作。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实现常态化管理,不断提高申报数据质量,加强申报补缴税款管理,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建立档案管理系统,实施重点跟踪管理。加强对扣缴义务人的业务辅导和检查监督,落实和强化代扣代缴的责任机制,增强法律约束力。重点关注高收入行业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各项工资、薪金所得,尤其是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激励所得。对以各种发票冲抵个人收入,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3.优化申报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工作。责令未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的企业限期改正,针对明细申报人数不完整、数据信息不准确等问题,有重点地做好宣传辅导和审核工作,确保明细申报数据及时、完整、准确。同时,将企业列支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与纳税申报数进行比对分析,严格核查。

    4.为高收入者提供主动型服务。在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同时,切实做好纳税服务工作。进一步创新服务渠道,主动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和政策辅导,引导高收入者主动申报,着力增强高收入者良好的纳税意识;及时解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工作提出的质疑,使税务机关发现个人所得税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需要强化管理的方向;税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防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外泄,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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