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填写规则 进料加工企业报送《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时,使用纸质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海关进料加工手册备案表复印件;使用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同时提供加盖公章的通关手册复印件;使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包括电子账册号、启用第几次报核周期、报核周期起止日期、最近一期已报核周期的实际进出口总额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出口总额等)。并按以下要求填写《备案表》: 1、进料加工手册号: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的实际手(账)册号,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的实际手(账)册号。电子账册无需按报核周期虚拟手册号,直接填写实际账册号。 2、计划(备案)进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进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进口总额”填写。 3、计划(备案)出口总值:采用纸质手册和电子化手册的企业应按照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的确认规则,填写相应进料加工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即最近启用手册或新启用手册海关核准的“计划出口总额”。采用电子账册的企业,应按照上一个海关已核销报核周期或上一个已核销手册的“出口总额”填写。 二、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 深圳市自2013年7月1日起,按照12号公告第二条第(十)款规定的实耗法申报办理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手(账)册号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电子化手册、电子账册一律按照实际进料加工手(账)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 2、纸质手册企业使用分手册号报关出口的,一律按照主手册号办理免抵退税日常申报。审核过程中遇到由于使用主手册号申报而出现的“进料登记册号与电子备案号不符”疑点,予以人工挑过。 3、《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将增加“进料加工手册号”栏次,填写实际进料加工手册号。 注意:坪山、光明区局等采用原实耗法,按实际手册号结合核报周期来虚拟手册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的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二)关于免抵退税日常申报中进口料件明细数据录入的问题。 1、纸质手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2、2013年6月30日前已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2013年7月1日起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应逐笔录入并生成该手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包括核销的进口料件调整项等,均应录入进口明细表)。 3、2013年6月30日前未进行过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的新启用进料加工电子化手册和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日常申报时,不再录入并生成该手(账)册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三)关于免抵退税进、出口价格确认的问题。 1、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进、出口金额均应按照实际价格录入。出口金额按照出口发票上列明的实际离岸价录入,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进口金额按照财务上确认的实际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录入,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数据。 2、生产企业申报免抵退税时,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若报送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中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相应进口报关单上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不一致的,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差异原因说明表》(正在提请总局增加,若未能增加,则可在辅助系统中增加,并于核销时生成6-1数据)。 各区(分)局、基层分局应加大推进进料加工业务按实际价格进行进、出口报关的工作力度,从而提高进、出口报关价格与实际价格的一致性,减少企业填报及税务机关审核差异情况说明表的工作量,并降低出口退税审核风险。 (四)电子账册“申报日期”的录入规则。 1、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申报日期”数据时,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 2、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需录入并生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的,“申报日期”栏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集中报关的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提运单号”栏的终止日期,即“提运单号”后8位。(如果系统中《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没有“申报日期”栏次,则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申报日期。) 3、电子账册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录入并生成《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数据时,应在“备注”栏填写8位数的申报日期。 税务机关进行免抵退税审核时,应严格检查“申报日期”填写是否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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