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14]16号 2014-06-03 税屋提示——依据鲁财法[2017]15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7年12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继续做好扶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4]8号)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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