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法[2014]742号 2014-6-23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经省政府同意,对“通知”所列第一条中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60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请一并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