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实施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5]32号),结合安徽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准确把握依法治税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深刻认识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基本方略,是我党执政兴国、人民幸福安康、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集中体现。近年来,全省国税系统在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税收法治观念不强,部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不高,税务人员执法规范程度不高,地方干预税收执法,税收任务层层加码等现象。只有坚持推进依法治税,才能使全省国税工作更加适应新形势,国税事业才能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更大发展。 (二)全面理清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总体思路。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要坚持整体规划,根据规划对各项任务进行分解,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具体措施、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在一些重点领域找准着力点和发力点,探索破除制约依法治税体制机制障碍和既得利益格局,取得新突破。要积极认识、适应外部环境变化,树立法治思维,转变管理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努力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共同推进依法治税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级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听取基层意见,充分吸收基层智慧,使各项决策部署更加接地气。 (三)准确把握依法治税基本目标和总体要求。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到2020年,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实现税务人员法治理念显著提升、机构职能设置更加科学、征管业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更加公正严明、纳税服务不断优化、监督制约机制健全有效、税收法治环境明显优化的目标。达到这一目标,要求我们必须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以约束权力、保护权利为重点,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员,加强税法遵从和税收管理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 二、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责,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依法组织税收收入。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坚决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执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应减尽减,应免尽免,应退尽退,杜绝借完成税收收入目标之名,变相或怠于落实税收优惠。牢记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或不及时、全面、准确落实就是税务机关“不作为”,也是收“过头税”。围绕“增长持续、增幅协调、收入无水分、增收无风险、优惠全落实、税收流失少”的目标,探索构建一套科学、切合实际的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评价工作机制,客观衡量各地区组织收入原则落实情况和征收努力程度,实现组织收入工作由计划管理向质量管理转变。 (二)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全面落实“营改增”、扶持小微企业、鼓励创新、促进就业等税收政策,跟踪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变动情况,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定量测算税收政策变动对经济社会发展及税收的影响,提出政策调整和优化建议,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和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根据“长江经济带”等战略部署,从税收的角度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发挥数据优势,深化税收分析,努力找准税收与经济的最佳结合点和着力点,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建立健全优惠政策管理长效机制,推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规范化、透明化。 (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坚决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防止不作为、乱作为。推进国税机关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执法程序、执法责任法定化、规范化,不得违法设定机构、赋予职权。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纳税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三、改进税收制度建设,完善依法治税制度体系 (一)梳理并不断完善现有制度和办法。结合税收政策调整、征管规范及纳税服务规范,对现有税收管理制度、纳税服务制度以及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办法进行全面梳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或者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修订、废止。坚持制度“立、改、废、释”并重,在研究出台新制度时,注重与修订、完善已有制度有机结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协调一致的制度体系。 (二)严格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建立健全公开意见征询、专家咨询论证和公开听证等制度,实现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和向社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按照解读稿与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要求,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健全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和检查。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制度,积极引导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收规范性文件实施有效监督。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有效结合,确保每隔2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强化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各级国税机关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不得签发或会签。加强涉税规范性文件和税收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审查,提高政策和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避免制度陷阱,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加大地方政府涉税文件审查力度,对与现行税法不一致的内容,做好沟通协调,明确提出修改或删除、废止的意见;沟通协调不成的,及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建立税收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机制,防范和减少国际贸易涉税争端。 (四)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制度。认真落实《安徽省国税机关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实施办法》(皖国税发[2015]56号),每年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不少于2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和1篇《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做好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全面掌握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客观科学评估实施效果,为制定机关决策提供依据。 四、优化行政决策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将全省国税系统发展规划、税收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重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利益和对税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纳入重大决策范围。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提请研究决定前,必须听取意见,未经深入调查研究、征求群众意见的,一律不得上会。不搞临时动议、私下授意、形式主义。决策前党组成员充分沟通,坦诚交换意见;决策中实行“一把手”末位发言,充分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一言堂”;决策后保持意见统一,分工抓好落实。 (二)加强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建立国税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讨论研究。统筹系统内外法律人才资源,建立以国税机关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探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明确法律顾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充分利用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为国税机关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咨询、论证、评估服务,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重大决策评估及责任追究。每年选取部分重大决策事项,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分析、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重大决策责任的追责范围和追责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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