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体育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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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7-21
摘要:(1)在游览场所经营项目。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一条 (2)财税[2016]140号文件涉及的税目适用问题补充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
(1)在游览场所经营项目。
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十一条
(2)财税[2016]140号文件涉及的税目适用问题补充规定。
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
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高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多申报的销项税额可以抵减以后月份的销项税额;
纳税人原适用的税率低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所明确税目对应税率的,不调整申报,并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执行。
纳税人已就相关业务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回并重新开具;无法收回的不再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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