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几类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琛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都需要加盖新版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旧版的发票专用章都已经退出发票的舞台。关于发票专用章,你可能还有不知道的事...


1.3发票专用章的印色可以是蓝色吗?
发布日期:2011-07-08  发布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椭圆形,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1.4我公司收取的部分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与《2011年最新发票专用章尺寸和排版的新规定》相比较,发现有三种新类型与标准发票专用章存在差异,不知道是否能收取,作为增值税抵扣和入账用?差异主要一是章的尺寸大小一致,但字体大小不同;二是发票专用章字下有一排代码,疑似税务机关代码;三是发票专用章外圈与标准发票专用章一致,但增加了一个内圈。
发布日期:2012-04-16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式样、字体等均有详细要求,纳税人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刻制。至于您所反映的旧式发票专用章,总局明文规定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但2012年1月1日后,必须启用新式发票专用章。
1.5发票专用章使用之前用向税务局提供印鉴不?还是刻好后就可以直接使用
发布日期:2011-08-26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欢迎您再次提问。

二.发票不合规盖章问题
2.1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还有用么?
发布日期:2011-06-24  发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没用。(自治区地税局票证管理所回复)
2.2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5-04-29  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面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符合作废条件,建议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请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2.3消费后得到辽宁省大连市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瓦房店专用)上加盖的为公司公章,非税务章、财务章,商家称为小饭店,无其他章。请问此发票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1-05-11  发布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因此,在开具发票时发票上必须加盖用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他印章无效。

2.4我收到浙江省宁波市公路交通汽车客票的票,只有国税监制的章,没有发票专用章,可以入账吗?
发布日期:2015-01-21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按规定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5我企业2012年7月5日取得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上面加盖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发布日期:2012-07-01  发布机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的规定: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本公告发布之前印制的套印旧式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因此,根据此文件,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应该统使用发票专用章。此发票可以退回让其重新开具。

2.6目前,我单位收到的报销发票,加盖的是收款方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12-26  发布机关: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答: 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二、发票专用章启用时间发票专用章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2.7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应该盖什么章,盖的“财务专用章”能不能抵扣增值税
发布日期:2012-06-28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应盖发票专用章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