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几类注意事项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李琛 人气: 时间:2015-09-17
摘要:  新《发票管理办法》实施后,都需要加盖新版的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旧版的发票专用章都已经退出发票的舞台。关于发票专用章,你可能还有不知道的事...

三.同时盖其他章的问题
3.1企业取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同时加盖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2-06-06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下列规定,贵单位取得的这个发票不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2增值税发票上错盖公章后,可以在旁边补盖合同专用章么?还是只能作废?
发布日期:2011-04-14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贵单位不可以补盖。如符合作废条件可以直接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3.3您好,我想请问一下,通用机打发票上面错盖了公章,是不是一定要作废重开?还是只要补上发票专用章就可以了?
发布日期:2014-09-26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纳税人您好,《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3.4收到一张盖了财务专用章的发票能用吗?补盖一下发票专用章可有效?
发布日期:2012-07-11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对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一律无效,对补盖发票专用章同样无效。

3.5老师您好,我需要咨询下,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上发票专用章,第一次盖得不完整,第二次在发票的正中间又盖了一个章,这样的发票能抵扣吗?
发布日期:2014-08-29  发布机关: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只要不影响发票的辨认和认证,该发票有效可以进行认证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6《增值税暂行条列》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行使用“发票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现在一个发票管理办法就规定了不可以使用“财务专用章”,请问到底现在可否使用。是按照《条列》制定办法的,还是用办法制定《条列》的,请问是否条列已经作了修改了?
发布日期:2012-02-24  发布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根据新的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所有发票均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

3.7国税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小心盖了地税发票专用章,再加盖国税发票专用章,可以吗?盖了两个发票专用章的发票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24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应一次性开具,根据您所述情形,国税发票应加盖国税的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地税的发票专用章,开票有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作废或冲红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3.8企业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因盖发票专用章时没章清,在旁边又盖了一个可以吗?
发布日期:2012-02-02  发布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政策强调“一次性”。因此,只允许加盖一个发票专用章,如果没盖清楚,不允许在旁边再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了。

四.发票专用章信息不一致问题
4.1现我司收到发票,纸质发票的“发票专用章”的名字是:中山市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发票验证上的名字是: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这样的发票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3-12-13  发布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答:“中山市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变更名称为“广东壹加壹商业连锁有限公司”,由于系统只能调取最新名称,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若查询其他项目没有问题的话,发票可以作为有效凭证入账。谢谢!

4.2我通过发票真伪查询,发现购票单位有“四川省”三个字,而发票专用章上面没有“四川省”三个字。跟供应商沟通说是发票专用章已经在国税进行认证的。请问这种发票是真是假?还有如果去国税局能办理相关证明的手续吗?
发布日期:2014-11-13   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答: 纳税人您好,对您的问题我们回复如下:按照税务机关的工作要求,纳税人发票专用章和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的名称(应该为发票查询系统显示的名称)应该保持一致。您反映的这种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是纳税人没有严格按照税务机关工作要求刁章导致。您可以要求卖家对发票专用章进行修改。

4.3提供发票的单位与发票专用章不一致(A餐饮公司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为B公司)这类发票我们公司能否作为合法凭证记账?如果计入凭证税务机关是否会处罚我公司?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