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图税务师事务所受甲公司委托代理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甲公司2007年2月10日收到一批退货,该批商品2006年12月28日销售给乙公司,成本40000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价格60000元、增值税额10200元,价税合计70200元。合同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乙公司于2007年1月5日付款并享受现金折扣1200元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退货。甲公司收到退货通知单和乙公司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并通过银行转账退还了相应款项,作如下会计处理(甲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于2007年3月2日报出):
借:主营业务收入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69000 财务费用 1200 借:库存商品 4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40000 注册税务师认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甲公司的销售退回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且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前,理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但甲公司对上述销售退回未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会计处理,而是冲减了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等,既违反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要求。如果报告年度和本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者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同,必然影响到不同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甲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为: 2007年2月10日,调整报告年度的收入: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 贷:银行存款 69000 财务费用 1200 调整报告年度的销售成本: 借:库存商品 4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0000 调整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60000-40000)×33%=6600(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6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400 调整盈余公积(13400×10)×10%=13400(元): 借:盈余公积 134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3400 如果甲公司的销售退回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但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成之后,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2007年)的纳税调整事项。对调整的所得税费用,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余额及“盈余公积”的调整数相应增加。 除了上述的会计处理外,还应调整报告年度(2006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并调整本年度(2007年2月份)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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