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家外资企业,对一福利院捐赠10000元,取得了慈善事业专用收据,是否可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 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按此原则处理“对福利院捐赠10000元”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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