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债务重组的所得税调整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24
摘要: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


  五、混合重组方式

  债务人会计处理:依次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原则进行处理。债权人会计处理: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原则进行处理。

  税法规定:由于混合重组实际上是以上几种方式的综合运用,故税法未对此作专门性规定。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