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6]9号 浙江省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1
摘要: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备案资料。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财税政[2016]9号        2016-06-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改委、经信委(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规定的备案资料。

  二、为便于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后,可通过省经信委的浙江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网址:www.zjiip.org.cn)上传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更正或补充年度纳税申报)和备案资料。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应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整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汇总填制《**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见附件2),提交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其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经信委;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提交给省发改委。

  三、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进行核查,并出具《**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见附件3)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具体核查意见。其中,3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5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6月20日前提请核查的,于8月20日前反馈给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

  四、2015年度享受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名单及备案资料,市县(区)税务机关应在6月10日之前上报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在2016年6月20日前将名单、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备案资料一次性提交给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

  五、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税务部门应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和省发改委将核查结果及税收优惠落实情况联合汇总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以及备案要求的宣传辅导,优化办税服务,既要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同时也要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年度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汇总表(第*批)(略)

  3.**年度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核查结果汇总表(第*批)(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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