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日后,实行年薪制单位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于实行年薪制工资办法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一次兑现的年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薪,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区别两种情况适用以下计算公式: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年薪×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年薪-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该计税办法只允许使用一次。如果采取分次发放,每次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按照个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能分摊12个月计算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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