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商字[1995]620号 财政部关于企业进出口商品有关外币费用财务处理的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5-12-28
摘要: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收到的佣金,增加出口销售收入。企业进口商品,其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为准,如果进口合同价格不是到岸价,在商品到达目的港口以前由企业以外币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加入进价;收到的佣金,冲减进价。

  三、运保费报关时发生误报出现实际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的处理:

  如出现差额建议改单处理,如果感觉改单太麻烦,则实务中尽量采用报关金额,即在折算FOB时,按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

  例4:出口CIF 10000美元,运保费报关1000美元,实际货代开票800美元。

  DR:应收账款 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9000

  应付账款 1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后:

  DR:应付账款 1000

  销售费用 -200(红字)

  CR:银行存款 800

  若为冲减收入模式:

  DR:应收账款 10000

  CR: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取得运保费发票:

  CR:应付账款 800

  CR:主营业务收入 -800

  调整差额:

  DR:销售费用 -200

  CR:主营业务收入 -200

  四、开具出口发票时运保费的处理:

  可直接按FOB金额开具出口发票,在备注栏中注明运保费金额。若通过防伪税控开具普通发票,则需按出口月份1号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与FOB金额折算为人民币进行开具;若开具的时通用机打出口发票,则直接按FOB开具外币金额即可。

  注:江苏地区在开具出口发票时需全额开具,然后再对运保费开具红字发票

  五、取得货代发票的处理

  自2014年9月1日开始,不论是“一代”还是“二代三代”,对于海运费都可以按免税处理。因此实务中出口企业对海运费发票会取得两种:专票和免税普票,对于内陆运输和国际运输一揽子委托给同一家货代公司操作的(即同同一票提单下),一般都会全部开具免税发票;对于把内陆运输和国际运输分别委托不同货代公司操作的,则内陆运费会取得专票,海运费会取得免税票。

  对于取得免税票的海运费,账务处理直接按发票金额按上述三种记账方法处理即可

  对于取得专票的海运费,则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若为生产企业,该出口业务在享受退税或者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下,该海运费进项税可以抵扣,如出口1006元,海运费106元

  则:

  DR:应收账款1006

  CR:主营业务收入900

  应付账款-货代106

  取得发票时:

  DR: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

  DR:销售费用-运杂费-6

  外贸企业视同内销征税时处理同上

  若为外贸企业,出口享受退税或免税时,其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则全额按海运费三种记账方式处理(生产企业在免税时,其进项税也不能抵扣)

二、你的出口业务以什么确认收入?

王术芳     2017-05-17

  出口业务,收入究竟按什么确认并没有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中有用离岸价FOB金额确认的,也不乏有按成交价确认的。那么出口企业应如何确认出口收入呢?

  原财商字[1995]620号规定,企业出口销售收入一律以离岸价为准,如果出口合同规定的不是离岸价,在出口商品离岸以后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佣金、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这是对出口收入的最早的政策规定,但是该文已经废止,所以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文件对出口收入金额如何确定做出明确的要求。

  1.以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代收代付

  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采用离岸价FOB金额来确认收入,对于非FOB成交的,其运保费采用代收代付来处理,即在记账时直接折算出FOB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计入其他应付款,支付运保费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采用这个模式的理由有三点:

  一是出口退税采用离岸价计算(对于外贸企业虽不用离岸价退税,但是采用离岸价计算换汇成本),同时退税申报时企业申报的离岸价是要与海关的统计美元价一致的(允许5%的差异),企业为了能一致起来于是就采用离岸价为收入确认依据;

  二是大部分出口企业及财务人员想当然的认为运保费时客户承担的,出口企业只是代收代付(照这个理解,出口的货物还是客户承担的呢,你咋不把货物成本也剔出去只按利润确认收入呢?),实质上运保费真是客户承担的吗?如果在FOB成交方式下,运保费确实是客户承担,有时候客户偷懒就直接把运保费连货款一起付给出口企业让出口企业支付运保费了,这种情况下运保费才是客户承担的;对于CFR、CIF等成交方式的,运保费就不再是客户承担了,而是出口企业承担,因为出口企业在向客户报价时直接把运保费摊进货值中了,就算一些企业不是摊进货值而是在合同和发票中单列运保费的,但这时候向客户收取的运保费一般都会比出口企业实际支付的要多的(少数情况下会少),这时再说运保费是客户承担的,那就有点问题了。

  三是根据会计准则收入确认5条件判断以离岸价为收入。FOB、CFR、CIF等风险转移为货物转运到船上即完成货物风险及控制权的转移,同时收入成已经可靠计量,相关经济利益也能流入企业,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但实际上该货物的风险及控制并未转移给客户(客户未收到货物时风险还是在出口企业,或客户弃货,出口企业还是控制该货物的);另外其他一些成交方式如DDP、DAP、DAT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是在目的港/目的地,这种成交方式就不能再以FOB来确认了。

  因此按FOB确认收入也是站不住脚的。只是实务操作中为了记账收入能够和增值税销售额、退税收入一致,才采用FOB金额。

  2.运保费冲减收入

  还有一些企业采用冲减收入,实质也是按FOB金额确认收入,这是原财商字[1995]620号的规定,即先按成交金额确认收入,等运保费确定后再用运保费冲减收入。冲减收入有2种方式:

  一是按报关运保费即报关单显示的运保费冲减,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报关运保费与实际支付的不一致的,其差额调整到销售费用中;

  二是直接按实际支付的运保费冲减。

  3.成交金额确认收入,运保费作价外费

  还有极少数企业直接以成交金额确认收入,即把运保费作为价外费处理,支付的运保费直接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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