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所辖纳税人实施属地征管的通告 川府函[2016]221号 2016-12-9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划省级税务直属分局征管税收的通知》(川府函[2016]221号)要求,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省直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将划转成都市实行属地征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直分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划转成都市,按属地征收管理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二、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期间,上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仍向省直分局申报办理。 三、自2016年12月16日起,省直分局不再受理纳税申报,不再办理新的涉税事项。 四、纳税人于2016年12月16日前,携带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到省直分局领取《划转变更通知书》,确认划转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自2017年1月3日起,纳税人应当持《划转变更通知书》向划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 六、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及时重新办理网上申报开通手续。 七、成都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2017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7年1月24日。 八、自2016年12月16日起,纳税人可登录“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询,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省直分局或划入地主管税务机关电话咨询划转事宜。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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