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分期购买或者结算时间滞后等原因,企业购入或自建的资产,虽然已经达到使用状态,但由于未能取得全额发票,仍然一直在“在建工程”科目借方的核算。对于这种情形,应当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呢? 我们先来看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中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从上面规定可以看出,固定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暂估价值确定结转固定资产,并从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对于外购的固定资产,也应当参照执行,也就是即使没有取得发票,但已经达到使用状态的,应当转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如果后期结算金额与暂估金额有差异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值,但已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我们再来看税务处理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项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根据上述规定,暂时未取得发票的固定资产,暂依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这个规定与会计的核算规定基本一致,但如果实际折旧与暂估折旧有差异的,应在取得发票后进行调整,且此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在此应注意,即使没有发票,暂估计提的折旧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应注意与一般的成本费用提供扣除凭证时间的区分,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成本费用,最迟应在汇缴前取得合规扣除凭证,但对于暂估结转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税前扣除时,并不受这个条款的限制。 好了,以上就是未取得发票,但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大家都明白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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