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预付账款核算异常发现问题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预付账款"科目用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预付的款项。企业可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该科目期末一般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预付的款项,如为贷方余额,则反映企业尚未补付的款项。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该科目与税收有关联的事项较少,主要为预付购货款后在收到货物时可能涉及的对增值税进项税的处理,但由于对增值税进项税扣除的管理非常严格,所以,该事项出现偷税的可能性较低。但值得注意的是,正是由于该科目涉税事项较少,使得许多检查人员不重视对预付账款的检查,往往使该账户成为企业账内"飞过海"及隐匿利润的防空洞,本文介绍的案例就属于这方面的问题。 案例 某税务稽查组检查从事建筑安装的A公司,检查人员发现,A公司2007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上年相比,不升反降,与规模相当的同行相比,差距拉大,这与全社会基建规模不断扩大的背景极不相称。检查人员还得知,A公司2005年工作总结反映实现的业务收入比上年度增长了30%,而且员工的年薪达到历史最高水平。这些都说明A公司与整个建筑行业一样得到同步发展,但为何其业务收入不升反降呢? 检查人员自然怀疑A公司隐匿了业务收入,但先后检查了预收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均未见异常。检查人员又意识到可能存在挂靠大建安公司承接业务而隐瞒收入的问题,于是,从账面寻找与A公司有往来的大公司,终于在"预付账款──B公司"账户中发现隐藏着一大建安公司(C公司)。据该账户记载,A公司在2005年底预付2000万元至B公司购买钢材,钢材未购回,2007年下半年又由C公司分四次汇回2000万元冲平了该账户,但12月份,A公司又收到1100万元钢材,并作了借"原材料──钢材"、贷"预付账款──B公司"的账务处理,而凭证后未附钢材发票。面对这些异常情况,A公司财务经理解释说,A公司先代C公司预付给B公司2000万钢材款,并由其分四次归还。后收到的1100万元钢材,是A公司向B公司购买的,尚未开票结算。当检查人员索要其代C公司预付款的协议及利息结算情况时,财务经理说因两家老总是好友,未定协议也未收利息。问题果真如此简单?在检查组至B、C公司调查后终于真相大白。 原来,A公司仅具有"房屋建筑"三级资质,为了承接大型建筑工程,遂"挂靠"具有一级资质的C公司,并以C公司名义承接了B公司总造价为1.69亿元包工包料的一大楼工程,但需预付2000万元保证金(即A公司账面反映的购钢材款)。除预付保证金一事外,其他全部的收入、支出、往来等会计处理事项均在C公司账面反映,而且营业税已由C公司按规定交纳,C公司因出借资质获得2%手续费收入(出借资质属违法行为,本文姑且不论此问题)。扣除各类成本、费用及税金,该工程最终形成的1100万元利润,也由A公司用购买钢材的发票作为工程施工成本冲销,而所购钢材已由A公司验收入库。因此,A公司账面"预付账款──B公司"贷方余额1100万元实际上是隐藏的承接B公司工程转回的利润,钢材款根本无需再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针对该企业的行为追缴了所偷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而且还对所偷税款给予了一倍罚款的处罚。 分析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不是检查人员及时捕捉到A公司年终总结中关于业务收入的信息与从其他方面获取的相关信息的差异以及预付账款账户核算异常的情况,就很难发现A公司的偷税问题。因此,笔者需要强调的是,作为稽查人员要善于从各个方面、各种渠道及各类纷繁复杂的信息中捕捉、筛选、判断出对检查有用的各类信息,并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发现疑点或问题,从而使稽查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成效。另外,作为一名合格的税务稽查人员,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税收问题还应该有所预见、有所思考并有所判断,要有科学、完整的逻辑分析和检查思路。如不仅要思考和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常见问题,而且还要注意排除各种假象或错误解释的误导,要能够根据检查进程及具体情况及时分析和自主判断问题的症结所在,形成一条完整、科学的检查轨迹。正如上述案例,检查人员不仅根据A公司规模小的特征预见到可能存在挂靠大公司承接工程的问题,而且还分析和判断出检查的突破口为寻找有关联的大建安公司,同时检查人员也没有受A公司财务经理故意曲解的误导。 另外,笔者还需特别强调的是,一些虽不直接涉及税收问题的会计科目都很有可能与纳税事项发生或多或少的间接关联,因此,稽查人员对此类科目账户的检查不要轻言放弃。如多数检查人员几乎都会认为不可能利用预付账款账户进行税收舞弊,但偏偏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不仅利用预付账款账户以预付钢材款的名义完成了所隐瞒业务预付保证金的付出和回收,而且还将所隐瞒业务实现的利润藏匿其中,实现了账内"飞过海",这明显钻了稽查人员不重视检查这类账户的空子,值得引起稽查人员的高度重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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