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2.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25、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动漫企业认定证明。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动漫企业认定证明;2.动漫企业认定资料;3.动漫企业年审通过名单;4.获利年度情况说明。 26、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一款;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一款。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属于受灾地区损失严重企业的证明材料;2.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27、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中,芦山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鲁甸受灾地区政策执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第一条第三款;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第一条第三款。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资料。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主要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29、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备案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 3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政策概述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定期减免税) 主要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备案资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7.税务机关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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